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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西部欠发达地区社会组织培育力度的建议

加大西部欠发达地区社会组织培育力度的建议

时间:2015-4-1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 武鸿麟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是推进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不仅是社会管理模式的变革,更是政府自身运作方式的改革。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的突出亮点,就是在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过程中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作用,将该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情放给市场决定,适合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但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存在不少问题,已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当前社会治理的需要。第一,从外部环境看,法律法规支撑不足;培育力度不够;培育机制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有限。第二,从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上看数量严重不足;发展不平衡;官办色彩较浓;内部治理欠缺。

为此,加大西部欠发达地区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全国性法规和扶持培育政策,制定和完善专门支持西部欠发达地区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严格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以及准入、监管、退出程序,明确社会组织的权责范围,使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登记门槛过高一直是制约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和作用发挥的瓶颈。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取消对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把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登记审批权限从省级以上民政部门下延至市、县级民政部门。

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支持社会组织更好发挥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要尽快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职责分工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机会均等化,资源配置合理化。成立第三方咨询机构,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咨询服务平台。

三、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完善社会监督举报受理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行为自律,提高服务水平。

四、支持和帮助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确保政府转移职能“接得好”。打铁还需自身硬,政府职能转移后,社会组织要“接得住”、“接得好”,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要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不断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引导社会组织加强科学管理,依法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组织诚信度和公信力。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  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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