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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建议

抓紧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建议

时间:2015-3-27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武鸿麟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推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但仍存在着与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问题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业教育的保障不足,管理体制不顺,职业教育发展不平衡,法律配套和衔接、基本框架、立法技术、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缺陷等等。因此,建议抓紧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

(一)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的指导思想。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目标,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关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批示,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决定,在认真总结历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各地各部门推进实施《职业教育法》情况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抓紧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

(二)调整体例结构和基本框架,作为修订完善的纲与目。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宗旨、依据,职业教育的地位与作用,办学的方针、体制、管理体制等),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包括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地位及协调制度,学制、招生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等),第三章职业与教学(包括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基本教学制度、办学自主权、管理方式等),第四章职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包括教师任职资格、职称评定、专兼职管理办法,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奖励制度等),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投入及保障(包括经费投入、管理机制,设施设备要求等),第六章法律责任(包括违法行为的具体责任等),最后是附则(包括法律适用问题及实施时间等)。

(三)加强职业教育法的体系建设。《职业教育法》修订应该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配套法规要完善;从宏观和法制上把握职业教育的方向,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并明确国务院以及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对应法规的权利和责任;同时制定各种单项配套法规,并与《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促进职业教育法制化。
  (四)明确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宏观管理体制的统筹和协调;理顺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各行业部门之间的关系及管理责任和分工。理顺职业教育内部的管理体制,实行初、中、高职管理部门的衔接,公办与民办相互沟通的一体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发挥行业协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专业团体、社会组织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明确“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明确“政府主导、行业作用、社会参与、多元投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自主运行、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实行全民终身职业教育制度;推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办学资源互享互通,学生合理流动,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明确“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教师管理和培养培训体系。明确高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层次,增加民办职业教育的内容,实现与公办职业学校法律地位的完全平等。

(六)完善职业教育配套保障措施。建立专项经费投入保障制度,明确中央、省、县的投入责任,实行东、中、西部地区分类指导。实行农村和西部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明确企业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和鼓励政策。严格规范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先培训、后就业”的规定,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定、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的指导和管理。

 (七)强化职业教育执法与监督制度。修改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并建立职业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教师和学生权益保障制度、职业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仲裁制度等。充实违反《职业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为职业教育的持续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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